邯郸市专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邯财教【2018】8号
第一条 为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提升专利申请质量,提升万人有效发明专利拥有量,促进专利技术产业化,促进全市技术创新和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知识产权强市建设的实施意见》(邯政发〔2016〕8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邯郸市专利专项资金从市财政安排的科技专项资金中列支(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管理。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科学管理、严格监督的原则,充分体现政府导向激励作用。
第四条 专项资金支持事项为:非职务国内发明专利授权和年费资助、国内实用新型专利授权资助、中国专利奖和省专利奖研发经费补助、培育企业贯标和提升有效发明专利拥有量研发经费补助、知识产权学历班学费补助。
第五条 专利授权资助应为市辖区内(以专利文献记载的第一专利权人地址为准)获得授权的非职务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
第六条 专利授权资助标准。
(一)非职务国内发明专利授权每件定额资助3000元;
(二)国内实用新型专利授权每件定额资助1000元;
(三)非职务国内发明专利,以国家知识产权局或者其代办处开具的年费收费收据金额(不包括年费滞纳金)为依据,符合《专利收费减缓办法》(财税〔2016〕78号)减缴规定的,对其授权年度起第七年至第二十年的年费给予资助(个人为85%,两个以上个人为70%);不符合《专利收费减缓办法》(财税〔2016〕78号)减缴规定的,对其授权年度起第十年至第二十年的年费给予资助(个人为50%,两个以上个人为40%)。
第七条 申请专利授权资助资金的单位和个人须向市知识产权局上传和提交下列材料(网上申报及书面材料一式两份),并提供原件核查。
(一)申请非职务发明专利授权、实用新型专利授权资助的应填报《邯郸市专利授权资助申请表》,并上传和提交专利证书复印件,其中:非职务申请还需上传和提交身份证复印件,职务申请还需上传和提交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二)申请非职务发明专利年费资助的应填报《邯郸市非职务国内发明专利年费资助申请表》,并通过县级科技部门向市知识产权局提交上传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或者其代办处开出的专利年费收据复印件、专利权人本市的身份证复印件或居住证明材料。
第八条 申请专利授权资助和非职务国内发明专利年费资助的应为上年度1月1日—12月31日授权的国内专利及缴纳的专利年费,市知识产权局每年3月15日前集中办理,逾期不补。市科技局审核无误后,市财政局按程序下达拨付资助资金。
第九条 对获得中国专利金奖和优秀奖、河北省优势培育工程专利奖的单位给予研发经费补助。
(一)对获得中国专利金奖的单位,在获奖当年有效发明专利拥有量比上年增加10件(含)以上的给予100万元研发经费补助、增加1-9件的给予90万元研发经费补助、与上年持平的给予80万元研发经费补助。
(二)对获得中国专利优秀奖的单位,在获奖当年有效发明专利拥有量比上年增加10件(含)以上的给予70万元研发经费补助、增加1-9件的给予60万元研发经费补助、与上年持平的给予50万元研发经费补助。
(三)对获得河北省优势培育工程专利奖一、二、三等奖和优秀奖的单位分别给予研发资金补助。
1、对获得河北省优势培育工程专利奖一等奖的单位,在获奖当年有效发明专利拥有量比上年增加10件(含)以上的给予60万元研发经费补助、增加1-9件的给予50万元研发经费补助、与上年持平的给予40万元研发经费补助。
2、对获得河北省优势培育工程专利奖二等奖的单位,在获奖当年有效发明专利拥有量比上年增加10件(含)以上的给予50万元研发经费补助、增加1-9件的给予40万元研发经费补助、与上年持平的给予30万元研发经费补助。
3、对获得河北省优势培育工程专利奖三等奖的单位,在获奖当年有效发明专利拥有量比上年增加10件(含)以上的给予40万元研发经费补助、增加1-9件的给予30万元研发经费补助、与上年持平的给予20万元研发经费补助。
4、对获得河北省优势培育工程专利奖优秀奖的单位,在获奖当年有效发明专利拥有量比上年增加10件(含)以上的给予20万元研发经费补助、增加1-9件的给予10万元研发经费补助、与上年持平的给予5万元研发经费补助。
同一单位在同一年度内同时获得中国专利金奖、优秀奖和河北省优势培育工程专利奖的,按照对应的最高等次给予研发经费补助。
第十条 对取得国家知识产权贯标认证的单位给予研发经费补助。
对取得国家知识产权贯标认证的单位,在取得国家批准的认证机构颁发的认证证书当年,有效发明专利拥有量比上年增加10件(含)以上的给予20万元研发经费补助、增加5-9件的给予10万元研发经费补助、增加1-4件的给予5万元研发经费补助、与上年持平的给予3万元研发经费补助。
第十一条 对有效发明专利拥有量增加较多的单位给予研发经费补助。其中,对上年有效发明专利拥有量比前年增加20件及以上、15-19件、10-14件、5-9件、2-4件的单位分别给予50万元、40万元、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研发经费补助,但与第九条不重复享受。
第十二条 申请第九条、第十条和第十一条研发经费补助的单位,应为上年度1月1日—12月31日获得的奖励、完成的贯标认证和有效发明专利拥有量情况,申请单位应当通过县级科技部门向市知识产权局提交《邯郸市研发经费补助申请表》及其附件一式三份,市知识产权局每年1月1日至3月15日集中办理,逾期不补。市科技局审核无误后,市财政局按程序下达拨付。
第十三条 实施优秀知识产权人才培养工程,对经批准参加知识产权学历班学习的知识产权优势企业职工每人每年资助学费4000元,所需资金经市科技局审核后,市财政局按程序拨付邯郸职业技术学院。
第十四条 市科技局每年年初将上一年度专利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总结报市政府。
第十五条 对在申请专利专项资金中弄虚作假的,依照有关规定追回资金并追究当事人的相关责任,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及相关企事业单位可参照本办法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本辖区、本系统、本单位专利授权、维持和提升万人有效发明专利拥有量、专利技术实施等方面的资助。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原《邯郸市专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邯财教〔2017〕8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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