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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知识产权局专利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14年01月17日   【字体: 】   浏览数:

第一条  为维护国家、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专利行政执法工作制度化、规范化,依据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行政执法办法》《河北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利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办法是对专利行政执法人员在专利行政执法办案过程中具有的行政过错追究其责任、对行政执法状况的个案进行评价,保障专利行政执法责任制得以落实的制度规范。
第三条  专利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办法的制定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和“执法必严、有错必究”的原则;坚持专利行政执法责任追究与加强专利行政执法相结合;坚持责任追究和与教育提高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局成立专利行政执法责任追究领导小组,由局长任组长,分管副局长任副组长,成员由机关相关处室和局属单位负责人组成。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分管副局长兼任,办公室成员由法规处、人事处、机关党委有关人员组成。
    第五条  专利行政执法责任追究范围是省知识产权局机关、局属单位具有专利行政执法职能的执法人员。
第六条  专利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对象
1.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违反法律、法规程序而做出的处理或裁决的;
2.利用职权、超越职权造成错误体现或裁决的;
3.主观过失导致认定事实错误或运用法律不当行使行政执法权利的;
4.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行政执法办法》规定的执法过错行为;
5.《河北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规定的行政执法过错行为的。
第七条  专利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程序
   (一)执法过错的提起途径:
  1.当事人或知情人对执法过错提出的申诉、控告;
  2.审核案件中发现的执法过错;
    3.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中发现的执法过错;
  4.执法监督、检查中发现的执法过错;
  5.其他可发现执法过错的途径。
  (二)执法过错由局专利行政执法责任追究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查处。
  (三)局专利行政执法责任追究领导小组办公室一般在执法过错提起之日起六十日内做出处理决定。
  (四)局专利行政执法责任追究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执法过错需认真进行调查认定并提出处理意见,报局行政执法责任追究领导小组审批后,由人事、纪检监察等部门负责落实追究责任人责任。
 第八条  专利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处理
    1、对有意歪曲事实真相或袒护包庇、开脱责任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
  2、对在执法办案中收取贿赂的,要追回赃款、赃物,视情节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或追究法律责任。
  3、执法过错责任人主动纠正错误,并积极挽回损失或未造成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人身或财产损害的,可从轻或免予追究责任;明知错误但不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的,致使损失扩大或阻碍对其错误进行调查,应当从严处理。
    4、利用职权造成错案的应视其情节,给予责任人相应的处理。
    5、错案和执法责任人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赔偿法》规定的,责任人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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